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核发业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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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纸质)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纸质)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纸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复印件1份,纸质)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纸质) |
1.接收 (1)窗口接收。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服务中心,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与凤凰路交汇处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战勤保障楼1楼,联系电话:0634—6255036。 (2)信函接收。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与凤凰路交汇处,邮编:271100,联系电话:0634—625503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消防监督系统内进行登记,同时录入消防支队监督指导科台账。 3. 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材料明细,受理人姓名,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受理凭证,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凭证,并随机打印。 凭证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单位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等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四)审批决定 1.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现场勘查意见,支队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人员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山东省消防条例》4、《公众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