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业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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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14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件,纸质)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件,纸质)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件,纸质) 5、消防设计文件(复印件1件,纸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与凤凰路交汇处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战勤保障楼1楼,联系电话:0634—6255036。 (2)信函接收。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与凤凰路交汇处,邮编:271100,联系电话:0634—625503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消防监督系统内进行登记,同时录入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台账。 3. 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材料明细,受理人姓名,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365消防服务中心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受理凭证,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凭证,并随机打印。 凭证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审核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工程位置、耐火等级设计、建筑构造设计、安全疏散设计、消防给水设计、消防电源及配电设计、消防设施设计等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审核人员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上传现场勘查意见,由支队技术复核领导对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审核人员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上传审核文稿,支队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人员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