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
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
业务手册 |
||||||||||
|
||||||||||
|
办事指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办理禁区通行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运输砂石、渣土、垃圾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具备蓬盖、密闭条件。 2.机动车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
申请通行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2.安全运营承诺书一份、驾驶员安全保证书一份(原件各1份,纸质); 3.车辆行驶路线(原件一份,纸质) 4、机动车临时检验合格单或年度审验合格单(复印件1份,纸质)。 |
(一)收件 1.接收 窗口接收。 办理通行证跨区通行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进行办理。联系电话:5667919。 2.登记 对办理通行证的类别、申请人(单位)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次序进行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驾驶人资质、车辆及装载货物、行车路线及通行时间。 2.补正材料: 属于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资料审核 对申请跨区通行证的,28365365tw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承办人员对通行路线、通行时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进行审批。 (四)审批决定 1.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审批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28365365tw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承办人员制发禁区通行证,并将办理情况通知相关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大队交通管理科将相关情况通知大辖区交警中队。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28365365tw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领取《临时通行证》。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通过)第56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