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业务手册 |
||||||||||||
|
||||||||||||
|
办事指南 |
1.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2.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3.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技术力量和设备鉴定证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6.经营场所方位图、平面图; 7.经营场所外观和内观照片。 |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80。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大街1号,邮编:271100,联系电话:0634—6222380。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科台账。 3.编号:(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区地点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上报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文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