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业务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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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大街1号,联系电话:0634—6222380。 (2)信函接收。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大街1号,邮编:271100,联系电话:0634—6222380。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公安局行政许可科台账。 3.编号:(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公安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区地点是否合理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上报现场勘查意见,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文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wxzfw.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